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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改审批
住房公积金审批
  一、文件依据
  镇政发(1998)316号文、镇政发(2003)260号、镇人办(1999)282号
二、办理程序
  (一) 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单位持提高住房公积金计缴比例的报告,到市房改办审批;
   2、单位持房改办批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银行住房信贷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拔尖人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单位(或个人)持经市人事局、组织部签章的《镇江市优秀拔尖人才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到市房改办审批;
  2、单位持房改办批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银行住房信贷部)办理相关手续。
 
职工住房补贴审批
  一、文件依据:
  镇政发(1998)316号文、镇政办发(2001)207号文、镇房改(1999)1号文、镇人办(1999)283号

二、办理程序
  1、 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并取得证明;
  2、 单位核实并测算职工补贴额;
  3、 单位报市房改办审批;
  4、 市房改办于收件后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办结审批手续;
三、申报材料
  1、《镇江市区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审批表》;
  2、《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汇总表》;
  3、现住房权属关系证明(住房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4、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5、 申请人婚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离婚协议、未婚证明等);
  6、 申请人的《工龄及职务(职称)证明书》(按职称申请补贴的需提供资格证书及聘书,离退休职工需提供资格证书及离退休证);
  7、 购房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离退休职工可免);
    ⑴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者,提供购房合同和预付30%以上的房款的正式票据
    ⑵购买住房二级市场转让房者,提供经市房地产交易所鉴证的买卖合同与纳税票据;
    ⑶参与合作建房者,提供合作建房方案、协议和票据;
    ⑷自建住宅者,提供规划报勘批文及产权证;
  8、 优秀拔尖人才需提供由人事局、组织部签章的《镇江市优秀人才优惠购买现住房或一次性购房补贴审批表》;
  9、 其它相关材料。
四、补贴支付方式:
  1、 房款未付清者,凡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参与合作建房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转到房屋出售或组织建造单位;购买二手房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转到市房地产交易所;
  2、 房款已付清以及自建住宅、购买外地住房者,需领取产权证后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领取现金。
地址:永安路10号(房管局内一楼房改处)
电话:4422414

房改房上市交易审批
  一、 文件依据
  1、 镇政发(1998)316号文
  2、 镇政发(2000)20号文
二、 办理程序
  1、房改房出让人(以下简称"出让人")到市房改办领取《房改办上市交易审批表》(以下简称"上市表");
  2、出让人按表格要求填表,到具备房地产评诂资质的机构申请房价评估;
  3、出让人持《上市表》到原售房单位核实相关情况并签署意见;
  4、出让人持《上市表》及相关材料到市房改办审批。房改办自正式收件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三、办理审批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上市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出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继承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
  3、其他住房的权属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4、原《镇江市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5、售房人夫妇中职级高的一方的《职务(职称)证明书》及职称聘书(离退休者只需提供离退休证及职称资格)
  6、婚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离婚协议、未婚证明等);
  7、其他材料(死亡证明、赠与或继承公证书等);
四、收费标准:

类别

承担对象

查档资料(元/宗)

转让手续费(元/m2)

评估费 (元/宗)

产权登记费(元/宗)

房产测绘费(元/m2)

印花税

(%)

契税

(%)

买卖

买方

——

1.5

——

40

0.75

0.05

2

卖方

20

1.5

50

——

——

——

——

赠与

受赠人

20

1.5

50

40

0.75

0.05

4

继承

继承人

20

1.5

50

40

0.75

0.05

——

  购房时间不足一年出售的卖方需交纳5.55%的营业税;超过按镇政发[2000]20号文规定的应享受住房货币量者,还需按标准交纳土地收益金。

职工合作建房审批
  一、 文件依据
  镇政发(1998)316号文
  镇房改(2000)1号文
二、 办理程序:
  1、实施合作建房项目的单位拟订合作建房方案,并经职代会通过;
  2、单位持合作建房方案、合法有效的自用地证明和其它相关材料报市房改办初审;
  3、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到市计划、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
  4、单位进行合作建房的对象筛选、资金筹集、施工建设等实施工作;
  5、房屋竣工后,分别由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改办等部门审定签收;
  6、市房改办给予该项目正式批文;
  7、参建职工审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 申报材料
  1、 初审材料
    (1) 实施单位请示附合作建房方案
    (2) 自用地证明
    (3) 其它相关材料
  2、 正式验收材料
    (1)立项批文
    (2)建筑报勘批准书
    (3)建筑平面图
    (4)物业管理合同
    (5)职工合作建房清册
    (6)竣工验收报告
    (7)其它相关材料
四、 缴纳费用
  1、 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按建房投资额,单位缴纳2.5%,个人缴纳1%;维修基金按户建立,归房屋产权人所有。
  2、 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套
  3、 房产测绘费:1.5元/m2
单位房改试点方案审批
  一、 文件依据:
  镇政发(1998)316号文
二、 办理程序:
  1、单位拟订方案并经职代会通过;
  2、单位将试点方案呈报市房改办;
  3、房改办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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