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件依据: 镇政发(1995)202号、262号文,镇政发(1996)80号、镇政发(1997)181号、镇政发(2002)160号文、镇房改办(1997)5号、镇政发(2003)260号、镇政发(1998)316号、镇政发(2000)156号、镇政办发(2001)207号 二、 办理程序; 1、 个人向单位申请购房; 2、 单位办理资产立项、房价评估、安全鉴定等项手续后报市房改办; 3、 市房改办于收件后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办结审批手续。 三、 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1、《镇江市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2、《出售公有住房清册》; 3、《出售公有住房安全鉴定表》; 4、 购房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婚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离婚协议、未婚证明等); 5、 购房人的《工龄及职务(职称)证明书》 6、 按职称购房者需提供资格证书及聘书(离退休职工需提供退休证); 7、 县处级以上干部需出具市委廉政办签发的《镇江市县(局)级领导干部、购住房批准通知书》 8、 优秀拔尖人才需提供由人事局、组织部签章的《镇江市优秀人才优惠购买现住房或一次性购房补贴审批表》 9、其它相关材料
一、文件依据 镇政发(1997)181号文、镇政发(2002)160号文、镇房改(1996)8号文。 二、办理程序 按文件规定对符合住房减免对象的住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住房租金,由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分别按月租金额给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