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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审批
  一、文件依据
  镇政发(1995)262号文及配套办法之二《镇江市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镇政发[1997]181号文;镇政发(1998)316号文;镇政发(2000)156号文;镇政发(2002)160号文。
二、办理程序
  由产权单位根据房屋的结构等级测算月租金。
 
公有住房出售核准
 

一、 文件依据:
镇政发(1995)202号、262号文,镇政发(1996)80号、镇政发(1997)181号、镇政发(2002)160号文、镇房改办(1997)5号、镇政发(2003)260号、镇政发(1998)316号、镇政发(2000)156号、镇政办发(2001)207号
二、 办理程序;
1、 个人向单位申请购房;
2、 单位办理资产立项、房价评估、安全鉴定等项手续后报市房改办;
3、 市房改办于收件后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办结审批手续。
三、 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1、《镇江市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2、《出售公有住房清册》;
3、《出售公有住房安全鉴定表》;
4、 购房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婚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离婚协议、未婚证明等);
5、 购房人的《工龄及职务(职称)证明书》
6、 按职称购房者需提供资格证书及聘书(离退休职工需提供退休证);
7、 县处级以上干部需出具市委廉政办签发的《镇江市县(局)级领导干部、购住房批准通知书》
8、 优秀拔尖人才需提供由人事局、组织部签章的《镇江市优秀人才优惠购买现住房或一次性购房补贴审批表》
9、其它相关材料

公有住房租金减免
 

一、文件依据
  镇政发(1997)181号文、镇政发(2002)160号文、镇房改(1996)8号文。
二、办理程序
  按文件规定对符合住房减免对象的住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住房租金,由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分别按月租金额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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